(2017)吉072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玉国与张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国,张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29号原告孙玉国,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徐桂芬,女,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张柏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孙玉国与被告张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国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