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凤仙、王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凤仙,王晓霞,王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54号原告:孟凤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系原告孟凤仙的女儿。原告:王晓霞,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职员,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大龙,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职员,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系原告王大龙的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凤仙、王晓霞、王大龙诉被告伊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凤仙、王晓霞、王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孟凤仙、王晓霞、王大龙负担。审 判 长 马 麾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人民陪审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