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8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俊玮与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玮,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8503号原告刘俊玮,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施建瑛(系原告之母),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徐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玮与被告加州耀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俊玮负担。审 判 长 孙韵清审 判 员 仲佳宁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