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07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德美公寓。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荣,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公司员工。被告:夏天,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昌聚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晓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