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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邓圻、方水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圻,方水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邓圻,女,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叶斌,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邓圻的丈夫。被执行人:方水湘,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水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水湘履行偿付借款本息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水湘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99550元(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迟延履行金暂算至2017年8月31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