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某坤诉南某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坤,南某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61号原告:南某坤,男,汉族,农民。被告:南某章,男,汉族,农民。原告南某坤与被告南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坤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坤负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