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利娥、陈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娥,陈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395号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系公司职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娟,系公司职员,女。被告:张利娥,女,汉族。被告:陈建超,男,汉族。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娥、陈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建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超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超的起诉。审 判 员 王高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