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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广新、邵长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广新,邵长群,青岛宏顺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351-1号申请执行人贾广新。被执行人邵长群。被执行人青岛宏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贾广新与邵长群、青岛宏顺发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5执3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