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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诉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保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412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负责人杨荣,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田大卫,该餐馆经理。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负责人郝志玲,局长。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诉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环保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乾声餐馆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建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