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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执恢32号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李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99GD8R。 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志峰,男,1981年1月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1)洱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志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人民币13000元。 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履行款人民币13000元。现履行款已全部结算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1)洱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被告李志峰欠原告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3000元,限被告李志峰于2012年2月28日前还清)调解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