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电机有限公司,郑春康,林珊红,郑文光,余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敬锋。被执行人:郑春康,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珊红,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文光,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余团梅,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高华电机有限公司、郑春康、林珊红、郑文光、余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