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0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顺昌洋口镇石溪村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5917428221。法定代表人:池开荣,总经理。永安市新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618.50元,由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新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顺昌县顺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