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颖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颖,王某,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颖,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12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高晶(原告母亲),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辽宁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史燕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公司法务。上诉人于颖与被上诉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颖上诉称:该案应移送上诉人长期居住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一答辩称: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四平市铁西区,所以应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四平市铁西区,故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力中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