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延霞与被告康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霞,康仲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565号原告:孙延霞,女,汉族。被告:康仲海,男,汉族。原告孙延霞与被告康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霞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孙延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