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赞与吴少冬、黄孝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赞,吴少冬,黄孝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479号原告:王永赞,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冬,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孝治,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赞被告吴少冬、黄孝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永赞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