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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世光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宋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世光,男,1956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赤壁市。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宋世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5342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世光给付货款22000元及诉讼费175元,共计221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宋世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世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宋世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2217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宋世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朗艺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宋世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