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刑初3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某某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以与被告人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王金江审判员谷长国审判员顾新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郭瑶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