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曲罗云,曲罗昆,曲罗敏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B区10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台江路46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罗云,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罗昆,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罗敏,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上诉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药业公司)、曲罗云、曲罗昆、曲罗敏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生堂药业公司不服三元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生堂药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三元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实质上系专利申请权纠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为痛血康胶囊非专利技术成果共有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汇天药业公司与广生堂药业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纠纷”,并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但本案只存在专利申请权纠纷,其中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只是汇天药业公司提出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理由之一。广生堂药业公司与汇天药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汇天药业公司以“发现广生堂药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三项专利,广生堂药业公司申报专利的行为给汇天药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请广生堂药业公司对曲罗云、曲罗昆、曲罗敏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系基于主张广生堂药业公司与曲罗云、曲罗昆、曲罗敏合作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构成侵权;且汇天药业公司已就广生堂药业公司申请专利事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三方意见并请求不能授予专利,理由为“本案存在专利申请权利纠纷”。因此,本案的审理必然涉及广生堂药业公司申请专利的事项及专利申请是否构成违约及侵权等,本案实质上为专利申请权纠纷。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显然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2009)民三他字第28号]批复“同意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宁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三明市范围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汇天药业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本案系因广生堂药业公司的专利权申请而引起,故本案的主法律关系应为汇天药业公司与广生堂药业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而非“痛血康胶囊”非专利技术成果共有权转让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同意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宁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元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继  民审判员 郑  家  斌审判员 林  腾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明芬(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