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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少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少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362号罪犯贾少芳,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德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少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鲁刑一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1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满日期2027年5月13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贾少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少芳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贾少芳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虽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本院认为,罪犯贾少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少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