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云,吴林炎,郭秋娥,吴丰宇,龙岩市龙驰塔水泥有限公司,连洁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林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顶,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云,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辉,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云,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林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秋娥,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丰宇,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龙驰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南村鲤鱼滩(龙岩市新罗区小池水泥厂21幢二层南侧)。法定代表人:郭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洁文,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云、吴林炎、郭秋娥、吴丰宇、龙岩市龙驰塔水泥有限公司、连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江必新审 判 员 周伦军审 判 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魏佳钦书 记 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