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善仕与邵衍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善仕,邵衍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第2145号原告:刘善仕,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邵衍好,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刘善仕诉被告邵衍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善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衍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善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均无回应,拒不归还欠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邵衍好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善仕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具条人:邵衍好”。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邵衍好欠款的事实,且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该借条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据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衍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善仕借款1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邵衍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