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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飞与刘俊峰、张瑞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004号之一原告:郑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政建材经销部经营者),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郭家营村7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寒,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峰,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凉城县建丰建筑安装部经营者),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新建一居委五区六组150户。被告:张瑞林,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丁香南路政协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虹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如,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村明(又名李春林),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丽景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告郑飞与被告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郑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飞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撤回对被告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飞负担。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云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