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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春江、王迎等与郭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江,王迎,郭林,马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697号原告:郭春江,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渤海化工集团天津碱厂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迎,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郭林,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光大银行保税支行职工,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马晓波,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塘沽园林局职工,身份证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郭春江、王迎与被告郭林、马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春江、王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郭林向原告郭春江偿还借款919497.61元;2、责令被告马晓波向原告郭春江偿还借款183845.01元;3、责令被告马晓波向原告王迎偿还借款1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0年11月21日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塘沽永久里7-2-202号房屋拆迁,所得拆迁款为1127090元,二被告当时即将结婚,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因当时拆迁款尚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从朋友李建永处借款112万余元给二被告支付房款。原告拆迁款支付后,原告即将112万余元偿还给李建永。另外,二被告购买房屋时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王迎借款140000元。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二被告始终推脱,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原告起诉的二被告为郭林、马晓波,经查,被告郭林向本院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为“郭琳”,故原告起诉的被告郭林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春江、王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