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90号自诉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8751807455。法定代表人张奉奎,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伟,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张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