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郝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郝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89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陈巴尔虎旗巴镇六居。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告:郝友峰,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郝友峰外甥),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安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