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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项祖潘、方二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祖潘,方二月,朱浩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项祖潘,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方二月,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浩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人项祖潘与被申请人方二月、朱浩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金裁经字第1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方二月、朱浩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项祖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项祖潘与被执行人方二月、朱浩斐于2016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协议内容后未继续履行。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项祖潘又与被执行人朱浩斐及执行担保人蔡明伟协商,自愿达成另一执行和解协议。因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本案程序终结执行。2017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项祖潘向本院书面出具结案申请,确认被执行人朱浩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共已实现债权25万元,并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的逾期利息,同意本案实体结案。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逾期利息,确认本案已实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华仲裁委员会(2016)金裁经字第10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