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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东明与李中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东明,李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邱东明,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中伟,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邱东明申请执行李中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中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中伟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