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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光强与吴允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强,吴允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268号原告:周光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吴允钧,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强与被告吴允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光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光强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