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某、袁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22执183号申请人罗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罗某申请袁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