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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得军与吉林省鑫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军,吉林省鑫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康丽丽,曹嘉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116号原告李得军,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鑫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花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曲殊力。被告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兴隆村。被告康丽丽,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曹嘉玲,女,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军与被告吉林省鑫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康丽丽、第三人曹嘉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