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明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明,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36号原告:孔祥明,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双鸭山粮库综合楼(2#2-3层)。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孔祥明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孔祥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孔祥明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