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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广年、齐燕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年,齐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年,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齐燕亮,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蠡县,。本院在执行李广年申请执行齐燕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四笔:农商银行辛兴东支行5635元、5533元,邮政银行康欣园营业所6656元,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28717元,合计46541元。申请执行人李广年缴纳执行费2083元后,已领取该款46541元。另外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冀F×××××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8日。暂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