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季大江与闫振民、任荣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大江,闫振民,任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65号申请人季大江,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闫振民,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社省同江市。被执行人任荣华(系闫振民妻子),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合计71737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所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