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无极县隆盛建筑紧固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无极县隆盛建筑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麻森乡花园村北。法定代表人:杜雷,经理。被执行人无极县隆盛建筑紧固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无极县郝庄乡东陈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国,经理。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无极县隆盛建筑紧固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中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38.8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22元,且上述扣划款项支取完毕,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