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高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342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曲屯村。负责人郭贤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许刚、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洁,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