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波与宋刚、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宋刚,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47号之一原告:王波。被告:宋刚。被告:吴燕。原告王波诉被告宋刚、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宋刚、吴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钊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应一并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宋刚、吴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刘钊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6号鲁信未央花园8号楼4单元301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铁军审 判 员 丁 究代理审判员 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