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201号罪犯彭权,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15年1月27日,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昌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作出(2017)省自监减字第27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彭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权在服刑期间,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的学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态度端正,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职任务;坚持如实向公安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无违规行为发生,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彭权在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考核期内,累计获得积分转化表扬3个,该犯3个表扬起报,起报幅度为6个月,自贡监狱建议报请减刑幅度六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权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谭爱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雅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