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6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杨金弟,王巧金,钱维娜,蒋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5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维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16组。法定代表人:杨金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金弟,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巧金,女,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钱维娜,女,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蒋立峰,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杨金弟、王巧金、钱维娜、蒋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67%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止;②罚息: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3.0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杨金弟、王巧金对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钱维娜、蒋立峰对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00元,由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金棱纺织有限公司、杨金弟、王巧金、钱维娜、蒋立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0320.13元,申请执行费2270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