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50元、执行费94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因余额不足,暂未扣划。又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某所有的鄂A×××××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事后,本院将查证结果告之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在被执行人汪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207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