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玉红与黄仕龙、黄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红,黄仕龙,黄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336号原告:吴玉红,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黄仕龙,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黄晓芳,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原告吴玉红与被告黄仕龙、黄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玉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吴玉红以庭外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玉红负担。审判员 吴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明惠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