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赵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文盲,户籍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焰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成树,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文盲,户籍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洁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始,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老高”(另案处理)合伙承租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12号档口经营一家无证按摩店。2017年始,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经营按摩店为幌子,容留、介绍女子刘某、杨某某、胡某某在“老高”承租的员村二横路11-7号2楼G202房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与刘某、杨某某、胡某某约定每次帮嫖客手淫则向嫖客收取嫖资人民币180元、发生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所得嫖资与卖淫女平分。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按摩店附近抓获五名嫖客、卖淫女刘某、杨某某、胡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嫖资及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嫖资人民币180元、卖淫场所钥匙2串、白色笔记本1本依法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