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肖玉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肖玉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273号。法定代表人:吴鸿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艳,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娥,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市井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珠宝,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玉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2017)赣082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鸿丰(吉安)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