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行审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97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2行审29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被执行人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钰,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2016]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拒绝劳动监察,在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提供全部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2016]27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1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6]279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畅筱婧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