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永影、张士建等与谷启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影,张士建,谷启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803号原告:杨永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士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启库,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杨永影、张士建与被告谷启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启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影、张士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杨永影医疗费9446.21元,护理费5112元,误工费7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3000元,住宿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2026.21元;赔偿原告张士建医疗费1695.61元,误工费2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2551.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7日15许,谷其库无证驾驶无牌号四轮农用车,沿阜南县田集镇杨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述事故点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张士建驾驶的皖K×××××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士建、杨永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阜公交事故析字(2017)070号意见书载明谷启库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张士建入阜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用1365.61元,原告杨永影在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34天,前后花费医疗费等7346.21元,出院后,二原告找被告求偿无果,为此起诉。被告谷启库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01月07日15时许,被告谷启库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车,沿阜南县田集镇杨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杨楼××北丁字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原告张士建驾驶皖K×××××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士建及乘车人杨永影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16日,阜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谷启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士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永影无责任[(2017)070号]。原告杨永影于受伤当日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记录中显示原告杨永影的用药时间为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1日,用药终止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后于2017年2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饮食、建议休息2周、随诊。开支医疗费5546.21元(票据1张)。2017年5月1日,原告杨永影购买膝关节保护支具1个,开支2000元(票据1张)。原告张士建于受伤当日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2017年1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饮食、休息2周、随诊。原告张士建住院3天,开支医疗费1645.61(票据2张)。交通费50元(票据1张)。护理费、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084元执行。即每人每天85.16元(31084÷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执行。另查明,二原告系安徽省农业户口,事故时,被告谷启库驾驶的无号无牌农用三轮车为其所有,未投保交强险。二原告不申请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被告谷启库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公安机关根据事故发生后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成因分析及责任划分符合客观事实,依法应予认定。二原告因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被告谷启库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未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应按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杨永影用药时间为2017年1月7日至1月21日止,未用药期间挂床费用应当扣除。原告杨永影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4483.2元[5546.21元-729元(18天挂床期间的床位费)-334元(18天挂床期间的护理费)];2、护理费1277.4元{85.16×15天};3、误工费2469.64元{85.16×(15天+1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50×15天);5、根据原告杨永影的伤情,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营养费为每天30元,营养费450元(15天×30元);6、膝关节保护支具2000元,因有医嘱及正式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可调式腿部支具1800元,因仅提供收款收据,未提供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永影要求住宿费200元,交通费200元,也未向本院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永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杨永影伤情较轻,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永影合理损失计11430.24元。原告张士建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645.61元;2、护理费255.48元(85.16×3天);3、误工费255.48元(85.16×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0×3天);5、交通费50元;6、根据原告张士建的伤情,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营养费为每天30元,营养费90元(30×3天);原告张士建的合理损失为2446.57元。被告谷启库应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永影医疗费448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和营养费450元;赔偿原告张士建医疗费1645.61元,住院伙食补150元和营养费5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永影误工费2469.64元,护理费1277.4元;膝关节保护支具2000元,赔偿原告张士建护理费255.48元,误工费255.48元和营养费90元,交通费50元,原告张士建合理损失计2446.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启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永影各项损失11430.24元;二、被告谷启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士建各项损失2446.57元;四、驳回原告杨永影、张士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谷启库负担133元,由原告杨永影、张士建负担1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燕军(2017)皖1225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3×××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王冬理,办公电话0558-671****,1510558****;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363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