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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延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22号罪犯李延丰,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延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延丰等六人退赔人民币438000元,发还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三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代理检察员罗兴照,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延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李延丰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26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李延丰财产性判项数额大,本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6元,而本次申请减刑仅拟缴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鉴于该犯的财产刑判决、履行及本考核期内消费情况,建议对罪犯李延丰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延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3193.5分,表扬5次。本次申请减刑向原审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李延丰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李延丰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退赔票据、生活困难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延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李延丰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又未能全额履行,综合考虑罪犯李延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应从严掌握罪犯李延丰的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延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