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00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锋,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被告:陈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1、陈某2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某1、陈某2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利息9800元,合计49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陈某、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审理。被告陈某、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被告陈某1、陈某2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兵年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逾期则每月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并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推诿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1、陈某2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属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无故推诿不予偿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98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200元,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借款利息9600元(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40000元×年利率24%÷12个月×12个月),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德文、陈德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德文、陈德斌偿还原告王兵年借款40000元,承担利息9600元,合计49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1、陈某2负担。原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