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598号之一原告: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台山街**号。法定代表人:古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凤滨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杨锡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洋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金利洋公司诉称:2015年1月15日,金利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约定大地公司给金利洋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此后,金利洋公司与大连国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此批货物因国运公司和大地公司的原因没有及时抵达收货人处,导致金利洋公司向收货人赔偿了相关损失36余万元。故金利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国运公司和大地公司赔偿金利洋公司各项损失合计36万元。大地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金利洋公司分别与国运公司和大地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和《运输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系公路运输合同,因此金利洋公司起诉大地公司的案件应由大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8月25日,金利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辽72民初598号民事裁定,准许金利洋公司撤回对国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金利洋公司已撤回对国运公司的起诉,仅对大地公司提起诉讼。金利洋与大地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地公司的住所地是上海市凤滨路77号,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大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寒霜人民陪审员 李孟虎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