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767号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桃园东街5号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学,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全,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卫东,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神县。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东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