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秋云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秋云,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577号原告:程秋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被告: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秋云与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写下借据,约定利息及借期。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00年1月21日,被告徐彬向王昆生借款,并向王昆生出具收条,其与王昆生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程秋云与王昆生于2016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该民间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系王昆生与程秋云婚前的个人债权,程秋云与该民间借贷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程秋云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给原告程秋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