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徐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军。被执行人,徐志平。申请执行人刘晓军与被执行人徐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志平应向向申请执行人刘晓军偿还30万元,并承担4400元的执行费,共计30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志平已按照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百度“”